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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实践论文范文

财政实践论文

财政实践论文范文第1篇

(一)现代国库基本类型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现代国库制度可划分为独立国库制、委托国库制和银行存款制三种基本类型。1.独立国库制是政府财政机关自行设立国库机构,专司政府预算收支的出纳、保管和划拨等事项。即将国家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支出的划拨以及财政资金的保管事务,一律由财政机关专职机构总揽起来,个别国家把这一机构划归国会直接领导。独立国库制的优点是严格执行财务管理上的分权制衡原则,国家财力高度集中,不但融通方便,且可以严格控制和监督各项预算收支,使得各有关部门无法营私舞弊。但由于自设国库费用大,且使财政资金在国库闲置,故采用该制度的国家很少,如法国自办国库,芬兰设国库董事会。2.委托国库制(也称银行经理制或制)是国家政府不独立设置国库机构,委托银行国库业务,负责财政收支的出纳、保管和划拨等工作。即将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财政支出的拨付等业务一律委托银行经理,财政不设国库机构,只是通过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同银行的国库发生存款和信息的业务联系,以掌握财政资金的收、支和库存动态。委托国库制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利用银行的设备及人力,节省费用开支。其最大的缺点是国库管理难度较大,国库业务常常得不到重视,效率较低下。这些在我国表现得较为明显。现今世界各国,凡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联邦财政委托联邦储备银行国库,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此种类型。3.银行存款制是政府不自行设立国库机构,也不委托银行国库业务,而是政府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收支业务,将预算收入存入银行,银行按存款办法办理,实行存款有息,结算付费。即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资金的融通调拨,支出的拨付都由财政机关设置的会计体系负责,其资金一律按存款方式存入中央银行。美国的州和地方财政实行银行存款制,我国香港地区和蒙古国也是如此。

(二)国库基本职责国库的职责是随着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是风险防范的理论基础。1.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库职责。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库职责通常主要有以下几项:一是对政府预算包括预算外资金进行广泛、严格的控制。二是处理货物和服务供应商的政府支付。三是管理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包括制定现金计划和发行政府债券。四是对政府资金和其他资产的运作进行账务核算,并负责相应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五是管理并核算政府债务。六是对政府(包括政府所有部门)的银行账户进行广泛而严格的控制。2.我国国库的职责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规定的国库基本职责有:一是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二是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三是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四是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对于屡催不缴的,应依照税法协助扣收入库。五是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的工作。六是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主要权限有:一是督促2014年第7期中旬刊(总第558期)时代Times检查各经收处和收入机关所收之款是否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发现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二是对擅自变更各级财政之间收入划分范围、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三是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的,国库有权拒绝办理。四是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五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六是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综上所述,无论是哪个国家或者哪种类型的国库,国库的基本职责都是办理国库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国库资金的安全,均不同程度的赋予国库一定的监督权限,以确保国家收入及时、准确入库,支出真实有效。

二、我国国库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虽然,《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国库在国家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职责权限,但由于《预算法》中关于财政监督的约束性不强,使人大事前审查、审批监督流于形式,也影响到国库监督职责的有效履行。同时,随着目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财政部门预算执行有意避开国库监督,在《预算法》修改意见稿中提出取消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责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使国库监督职责逐渐削弱。

(一)国家预算执行计划落实不到位,削弱了国库的监督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国库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财政、征收机关应及时向国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如:年度财政预算计划等资料。然而,基层财政部门存在不及时向国库提供财政预算计划的现象,一般在当年的七、八月份才向国库提供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即使提供了计划也不能按照计划执行,存在随意调整的现象。主要原因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支出主要依靠上级补助收入,在上级补助未下达前,地方财政部门也不能确定全年的财政预算计划。在这种情况下,使大部分的财政拨款依靠财政部门文件来办理,有时基本到了一笔拨款,一个文件的状况。许多拨款文件是为了专门应付国库部门监督而出的文件,而且有时文件的真实性也存在质疑,给国库有效履行监督权限造成一定的困难。

(二)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绕开了人民银行国库监督2001年3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原则上同意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然而,在改革初期,针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具体国情,制定了有别于国际通行做法的试点过渡方案。主要区别是国际上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统一核算,而我国是通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分5个类别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核算。这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建立使众多财政专户被合法化,不仅在国库之外形成了“第二国库”的事实,而且通过商业银行零余额账户“先支付、后清算”的运行模式,基本完全绕开了人民银行国库对财政支出的监督。

(三)国库工作在社会上的认知度不高,给国库业务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国库工作在社会的认知度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专家学者关于国库理论发展的相关研究较少;二是虽然政府部门的所有运行经费全部出自国库,但大家只知道财政,很少有人知道财政资金出自国库,或者不清楚国库是什么。一提到国库大家的第一感觉就是国库里有很多“真金白银”。殊不知,国库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专门机构,在确保国家机构正常运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库工作在社会上认知度不高的主要原因:其一,是由于国库工作的特殊性,使国库服务对象相对单一,主要服务于地方政府财政、税务等机关,导致外界国库工作不甚了解,给国库业务发展造成一定影响。inanceNO.7,2014(CumulativetyNO.558)如:目前,虽然各级国库已经实现国库资金直接划转至最终收款人账户,但是自国库直接支付业务开展以来,进展较慢,只有少数政府补助资金实现了从国库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账户的业务。其次,虽然经理国库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但由于人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因此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职责在社会上的认知度不高,给人民银行国库工作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造成一定的障碍。

三、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督的建议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发达经济体接连发生财政危机,从欧债危机到美国“财政悬崖”,再到日本债务危机,各国财政运行状况引起广泛关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4月份的《财政监测报告》中提出:由于增收速度滞后于开支的迅速增长,财政空间正在萎缩。为了确保公共财政支出的可持续性,要削减社会开支和政府工资总额,需要进行更深入的增效型结构改革。此外,设计良好的财政分权框架会促进开支改革的有效实施,同时确保公共服务的充分提供。为此建议:

(一)确定人民银行继续经理国库的主体地位不变人民银行国库监督与人大、审计对财政的外部性监督不同,国库监督的对象是进入国库和国库经收处的财政资金,而非财政机构和财政人员。在监督的业务环节上,国库不参加税政管理,在纳税人完税后开始执行对预算收入收缴的监督;国库不参加预算支出计划的制定和分配,在财政签发支付指令后开始实施对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国库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不合规业务的拒绝办理权,如:对于财税机关擅自调整分成比例、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款方式、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等情况,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对于财税机关不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办理退库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对于商业银行和征收机关拖延、违法不缴预算收入等情况,国库有权督促检查;对于违反财政制度规定的财政存款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国库有权拒绝执行等等。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职责,不但能够降低财政监督运行成本,而且能够确保人大审批的年度财政预算计划顺利执行。

(二)理清财政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但在上层制定规划时应明确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人大的事前审查、审批和审计部门的后续跟踪问责,才能确保国库事中监督落到实处。同时认真总结十多年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成功经验以及存在的不足,特别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这一制度造成的,财政专户乱象丛生,财政授权支付避开国库监督,财政直接支付改革进展缓慢等问题,因此应由财政国库管理的上一级部门牵头,理清相关部门的职责,才能确保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加大人民银行国库的宣传力度,提高其在社会上的认知度由于国库工作的特殊性以及业务种类单一,与外部的联系较少,服务仅限于财政、税务、海关、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自从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上线运行以后,与人民银行内部的联系性也不强,虽然近年来国库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社会上的认知度依然较低。因此,加大人民银行国库的宣传力度,提高其在社会上的认知度,为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财政实践论文范文第2篇

(一)模型设计EPS/ROA=α0+α1PD+α2PM+α3PP+α4PF+α5PSB+α6SHARE+α7SALARY+α8DAY+α9PT+α10TI-TLES+ε

(二)样本选择及描述性统计分析以2011年度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当期财务总监发生变动的公司选用的是任职期长于半年的财务总监的信息,剔除了在2011年度财务总监任职少于一个月的公司的样本。符合条件的共有1549家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的任职开始时间只给出月份的按照当月一日开始计算任职期限。本文的数据来自于国泰安中上市公司研究数据库以及百度搜索引擎。从表1、表2可以看出,财务总监的持股数量相差较大,有些公司激励财务总监持有本公司股票,还有很多公司财务总监没有持股;报告期财务总监领取的报酬也不均衡,当然这些是与公司自身的规模相联系的;在公司任职时间的长短也有较大差距。财务总监兼任董事的占到样本总数的26.8%,兼任总经理占样本总数的16.7%,兼任总裁的占样本总数的4.8%,兼任董事会秘书的比例为11.1%,这说明在我国财务总监能参与到公司高层的重大决策及政策执行的还只占少数。财务总监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比例仅为1.3%,这说明绝大多数财务总监并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从而能够更好地履行本职工作,起到监督作用。在其他单位兼职的占28.2%,这说明在我国有部分财务总监的经验和阅历会很丰富。财务总监的职称为初级会计师及以下的比例是60.7%,会计师的比例占20.8%,高级会计师的比例仅占到18.5%,从这一结果可以看出我国财务总监的专业素质普遍偏低,有待提高。

二、检验结果及其分析

本文采用EViews5对上文的假设1和2进行了回归分析,分析结果如下:从表3的回归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实证研究的回归结果显示,模型在整体上是显著的(F值),但是模型的拟合优度及调整后的拟合优度都不高(R-squared),这说明回归模型中解释变量对因变量变异的解释程度不高。这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因素有很多,而财务总监的特征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2.财务总监兼任公司董事、经理、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财务总监自身的持股数量、工作时间对代表公司市场业绩的每股收益及公司经营业绩的总资产报酬率影响不显著。而财务总监兼任公司总裁与前文假设出现了背离,并且其中对于假设1的回归分析得出的结果在统计学意义上还是显著的。在关于假设2的回归中,财务总监兼职及职称对于总资产报酬率的影响也不显著。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财务总监能参与到公司高层重大决策和政策执行的只占少数,并且持有公司股票的财务总监很少;另一方面,我国财务总监制度可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得出的回归结果不能够很好地支持前文的假设。3.财务总监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总监在报告期内领取薪酬多少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与前文的假设是一致的。这是因为兼任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和董事会日常事务性工作,这有助于财务总监切实履行其岗位职责。报告期内薪酬是对财务总监提供劳务的补偿,目的是为了给公司绩效带来最大价值,因此,薪酬相对较高会给财务总监带来更大的激励作用,有助于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4.财务总监在外单位兼职以及自身的职称与代表公司经营市场业绩的每股收益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也与前文假设一致。兼职有助于人才潜力的发挥和知识的传播,有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且兼职对于财务总监来说不仅可以补充自己的知识,也有助于提升自己的工作经验,这样使其能够在财务总监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研究结论分析

根据实证分析的结果,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各种特征因素并没有很好地作用于公司的经营业绩,甚至出现财务总监的某项特征反作用于公司经营业绩现象,说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财务总监制度。这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解释:

(一)界定财务总监职责在实践中较为困难由于财务总监制度属于财务监督,是站在投资者的角度对经营者实行的产权约束机制,保证股东权利在企业经营中能够得到贯彻和落实。但在实际工作中,财务总监要参与到企业的决策管理中去,这种监督及参与在实践工作中难以合理的把握。

(二)财务总监制度在我国发展还不完善在我国,财务总监是总会计师的一种转型。财务总监很多时候会与总会计师、会计主管相混淆,这使得财务总监并没有行使其真正意义上的职责。财务总监职责不到位不仅使财务总监难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并且对我国财务总监制度的建立健全产生不利影响。

(三)财务总监的执业素质有待提高从统计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普遍偏低,很大一部分财务总监没有取得会计师职称。而实际上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对企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在职称、经历和培训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企业在任命财务总监时并没有严格考核财务总监的执业素质,这使得我国企业中的财务总监职能作用的发挥大打折扣。

财政实践论文范文第3篇

财政学课程教学的授课对象不仅有财政专业学生,同时也包括非财政专业学生,但是对于不同授课对象,在实践能力培养方面也具有不同的要求。具体而言,对于财政学专业学生的能力培养目标主要是为了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要求学生能够全面掌握财政相关的理论知识,同时也需要具备观察、思考、分析以及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对于非专业财政学专业学生来说,最主要的能力培养目标是提高学生的业务能力,相对而言能力要求相对较低,只需要掌握最为基本的财政理论知识,学习相关的财政制度,了解相关的财政业务操作方法及流程。为此,财政学教材章节结构应区分一般知识介绍以及具体实践介绍、理论介绍以及制度介绍,在教学体系上不仅要便于教师选择教学内容,在教学内容上也应该就学生的不同知识需求,合理调和专业教学需求以及非专业教学需求。其次,应克服财政宏观理论以及微观理论“两张皮”的弊端,将财政宏观理论和微观理论有机结合。尤其是理论探讨需求突出财政学实践课程方面的内容。

2.教学方法改革

在实践能力培养为导向的财政学教学过程中,应该拓宽、丰富传统的教学方法,积极拓展学生的思维。财政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尤其是对于专业学生来说,对于分析问题的能力尤其重视。因此,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应采用多种教学方法。

2.1案例教学通过分析一些现实的经济典型案例使学生学会如何通过自己学习的财政理论知识解释这种经济现象。而且应该以案例的方式提出一些现实存在的财政发展问题,并且引导学生总结、探讨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通过案例教学可以加深学生们对财政理论知识的理解,向学生们介绍一些国家的财政法律法规及政策、大体的财政运行状况,不仅有利于拓宽学生的视野,也有利于提高学生对于实际财政工作的感性认识。如果是具有较高教学价值的案例,可以通过搜集网络、图书以及报刊中的相关信息资料,并且将其应用于课堂实际教学指导以及实际教学过程中。

2.2有机结合课堂讨论以及学术论文撰写课堂讨论环节可以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以及主动性,不仅可以提高财政学课堂教学氛围,加强教学互动,也有利于学生在讨论过程中更加深入地理解问题、分析问题,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以及思维能力。而且,通过课堂讨论教师也可以更好地了解学生们的学习情况,及时调整教学方案。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必要抽出2-3个课时组织学生们进行课堂讨论。其次,教师应定期让学生们撰写小论文,让学生们进行课外阅读,不断补充新的知识,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这样有利于锻炼学生的文字表达能力、科学研究及理论分析能力。通常情况下,财政学专业学生要求应写2-3篇2000-3000字左右篇幅的小论文,在学生写完后教师应及时评阅,并且给出客观的评语。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提出一些财政发展的热点问题和学生们讨论,激发学生的思维,引导学生们踊跃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其次,教师应积极鼓励学生们申报本校的科研项目,并且组织学生们多参加一些社会调查类科研项目,当然教师也需要全程指导学生们的调研,可以是小组辅导方式,也可以是讲座方式。如果发现学生在科研调查的过程中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应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多提供一些阅读书目让学生平时多阅读、多学习,还可以利用周末、长假、暑假等比较空闲的时间进行专题调研,如果有比较好的文章可以发表。

3.优化教学过程

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很多高等院校已经开始慢慢意识到实验教学的重要意义。在财政学教学过程中,应该通过实验实训平台加强学生实践,提高学生的业务操作技能。财政学实验教学主要是通过财政综合信息系统、财税综合模拟实验室、税收实验室、税控防伪信息系统等结合实际教学内容设计仿真模拟情景进行教学。比如,可以在实验室中引入不同公共管理部门在财政管理方面的实际操作流程设计政府会计、政府采购实务操作、政府预算模拟流程实验、税务稽查模拟实验等仿真模拟操作。其中,关于政府预算模拟的相关流程实验还可以具体划分为财政支出管理系统、财政收入管理系统、部门预算编制等三个部分。这种实验教学方式可以大大提高教学内容的系统性、生动性以及具体性,便于学生更好地理解、掌握,从而提高学生的知识实际应用能力。

其次,财政学课程教学应积极建立知识拓展平台。因为财政学涉及到的知识面非常广,知识容量较大,课堂上的授课内容非常有限,因此必须将课堂学习向课堂外延伸。学校可以充分利用学校校园网络建立一个专门的财政课程网络教学平台,也即是财政学课程网络,学生们可以通过网站在线观看关于财政学的授课视频,这样有利于学生在课外“充电”,针对性的补充自己的弱点,弥补自己的不足,彻底弄懂在课堂上没有弄懂的问题。同时,学生可以通过网站论坛相互讨论,当然也可以和老师们随时交流,一旦遇到不懂的问题可以随时咨询老师。其次,教师可以组织多种多样的社会调查。比如,针对“高等教育的个人回报率”、“农民负担”、“农村费税改革”、“我国政府用于高等教育投资的利益归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公交线路调价问题研究”、“农村义务教育状况”、“城市公园资金筹措机制证”等问题都是比较好的社会调查专题。这样有利于学生及时了解财政改革过程中的难点、热点,将财政知识和社会服务联系起来,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学生的知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财政实践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收债权,税收债务,移转,继承

一、问题的提出

税法学界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认识历来有权力关系说和债权债务关系说之争。日本税法学家北野弘久教授从区分法实践论与认识论的角度认为“只有从法实践论出发,将租税法律关系统一地理解为债务关系,从法认识论的角度出发,则在整体上将租税法律关系把握成权力关系才是正确的……就税法学领域而言,法认识论能够起到客观地把握税法现象构造特征和法则理论的作用,法实践论则尽可能在以宪法为统帅的实定法框架下,极力地维护纳税者的人权……可以说,立足于债务关系说的理论来构造具体的实践性理论(租税立法、适用和解释税法的方式),对维护纳税者的人权具有重大的意义。”[1]但是,债务关系说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出现才具有实践意义,则是需待从各个角度加以深入研究的问题。基于债务关系说,北野教授在《税法学原论》一书中就诸如理解租税债务的成立时间、时效进行的开始日、和其他全权抵消以及租税诉讼中的若干问题等税法解释学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论述。但当现代租税被看成是一种特殊的债的时候,是否能够象一般的私债那样具有可移转性,北野教授仅提到了申报义务的承继,对这一问题则并没有论及。

我国税法理论和税收立法实践对税收的债权、债务属性已基本得到认可。[2]但目前的研究大都还集中在从总体上对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认识、构成层次及要素的研究方面。[3]从税收债务关系的角度专门研究的理论成果则主要集中在税收代位权、撤销权以及税收一般优先权等方面。而对税收之债的移转性问题的探讨,国内仅有少数学者有所涉及,但也仅限于从税收之债的继承或从纳税义务角度研究其变更。[4]关于税收债权的移转,刘剑文教授认为“就税收债权而言,我国税法学界有国家是税收债权的唯一主体之说,依此理论,税收债权似乎也不可能出现移转的情况。因此,一般来讲,税收债权人不会发生变化。”而对税收债务而言,少数学者仅承认税收债务可以继承,并且将这种继承限定在纳税人合并、分立以及财产继承或赠予关系这样狭窄的领域,认为这种继承不是由当事人通过合意产生的,而是由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5]绝大多数学者基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考虑,一般认为税收之债特别是税收债务主体应该是特定的纳税人,禁止纳税人将税收债务以约定的方式移转至非特定的第三人。但从各国税收立法实践来看,许多国家的税法都承认税收之债可以移转。如德国、日本税法规定税收债务可由第三人清偿,我国新《税收征管法》也规定了纳税人在有合并、分立情形时未缴清税款的,可以由合并、分立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6]可以说,与国外税法以及我国税收立法的实践相比,我国税法的理论研究已明显滞后。

笔者认为,对税收之债移转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首先,对于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而言,研究税收之债的移转性不仅可以促使我国税法向更人性化方向发展,促进税收征管机关职能的转变,有利于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为重要的是确立税收之债的可移转性,还能促进交易,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其次,对于税法学研究而言,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则有助于丰富我国现有税法解释学的内容。

二、税收之债可移转之实践论基础

(一)私债移转之实践论基础

民法上所谓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变更的主体不同,债的移转分为债权人的变更和债务人的变更。[7]

传统民法学认为,债具有相对性。早期罗马法认为债权债务与债的主体不可分离,认为债是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为联结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锁,变更其任何一端,都将使债的关系失去同一性,因此,债的当事人绝对不可变更,从而认定债权不得让与,债务亦不得移转。如果要发生与债务承担在经济上同样的后果,唯有依债的更改的方法。嗣后因社会交易日益频繁复杂,债权不得让与的理论逐渐改变。罗马法先是允许以债的更改方式移转债权,至程式诉讼时期,债权让与方式改变为债权人可以委任第三人以诉讼人的名义诉追债务人。此时的第三人并非单纯的人,他所收取的债权,并不向债权人交付。帝政时期,诉讼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诉权。起诉后,法官将其诉讼委任通知债务人,即发生诉讼拘束的效力,债务人受通知后,即不得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最后,在裁判官法上,规定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让与行为成立时,发生债权让与的效果,债务人自接受让与通知时受其拘束。[8]债务承担制度亦经历了从不承认到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允许的变化过程。法国民法典上没有债务承担的明文规定,学者多主张依债务人更换的债务更改的方式达此目的。英国法律亦同。目前除少数国家外,各国均在民法中规定有债务承担的条文。日本民法典虽无规定,但判例及学者对此均采肯定解释。可见各国民法大都承认了债权让与、债务承担,我国法亦然。

如前所述,民法关于债的移转理论不是从认识论出发得出的必然结论,而是以实践论为基础的。以下关于税收之债移转性的探讨也主要基于此。

(二)税收之债可移转之实践论基础

由于同某些法定义务相比,税收之债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可以货币化,从而可以量化,因此,单从税收之债的客体方面来看,它的确存在可以移转的基础。但除此之外,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考察。下面我们分别从税收债权和税收债务两个方面来考察:

1、关于税收债权可移转之实践论基础

与民法债权让与相类似,同时为了研究的方便,笔者把税收债权的变更简称为税收债权的让与。我国税法学界一般认为,在单一制税收体制下,国家是税收债权的唯一主体,依此理论,似乎不可能出现税权让与的情况。“税收债权的享有,属于宪政问题,乃为宪法层面所界定,因而发生税收债权人变更的情事在社会生活中极为少见。”[9]这也是国内大多数学者所普遍持有的观点。基于财政分权,税收债权人多划分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为尊重地方财政自治,中央政府非依法律依据,不得无故干预地方财权,但地方税的立法权多控制在中央政府之手,所以仍存在潜在变更之可能性。再者,“由于税收机

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例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设后,某些纳税人需要变更税务登记,也会带来税收法律关系的某些变更”。[10]这种变更就涉及税收债权人的变更。而在联邦制税收体制下,联邦政府和各州(成员国)政府均有征税权,其税收债权人也就包括联邦政府和各州(成员国)政府,因此税收债权也存在有移转的可能。

笔者认为,尽管在单一制税收体制下所形成的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是最终的唯一的主体,但具体征纳关系中,还是由各个征税机关来分别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债权的,同类但不同级别的征税机关之间以及同级征税机关之间税收管辖权不同,尽管都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债权,但它们各自也有着不同的利益。此外,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在税收上还存在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之分,不同类别的税种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分别征收,它们均代表着不同主体的利益。这些差异,使得税收债权的主体在事实上并不是单唯一的。可见,税收债权存在可移转的基础。各国税法特别是实行分税制财政的国家的税法中,关于税收债权移转的情况确实是存在的。比如日本国实行的国家让与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以及特别情况下其他特别机关的行为都反映了税收债权可移转的情况。

2、税收债务可移转之实践论基础

纳税义务以税负能力为标准而设定,在这个意义上又强调了纳税义务的个别性,所以原则上不应随意承认纳税义务的继承。但另一方面,纳税义务是金钱债务,在性质上属可代替债务,所以应具有可继承性。对于这一点,我国学者已经表示认可,并把这种继承分为两种情况,即在纳税人合并、分立以及财产继承或赠予关系领域发生。但是,对继承的方式的研究目前仅限于国内税法的现有规定方面,且对于税收债务能否移转至纳税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很少涉及。所以,对税收之债的移转目前还缺乏从更广阔的视野所进行的研究成果。

事实上,仅从法的实践论角度讲,即撇开税收之债的公力性,对税收债权人而言,究竟由原税收债务人进行清偿,或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其实并无差异。且如果有第三人介入清偿,显然扩张了税收债务关系之“人的范围”,税收债权的获偿更有保障,因而法律上没必要对第三人代偿予以禁止。

三、税收之债移转之表现

那么,税收之债的移转都有哪些表现形式呢?民法债法学上将通过合同而转让债权的,称为债权让与;而把通过合同而移转债务的,称为债务承担。此外,如果债权人同时承受债权债务,而债务人也同时承受债务债权,那么不论是债权人的变更或债务人的变更,都是债的概括承受。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中,由于税收的无偿性,使得债权、债务表现为单务性,也就是说,国家(征税机关为其代表)只享有债权,而不承担债务,而纳税人则只承担债务,而不享有债权。[11]因此,无论是税收债权的移转还是税收债务的移转均不存在所谓概括承受的情况。研究税收之债的移转,我们只需考察税收债权让与和税收债务承担两种情况即可。

(一)税收债权之让与

如前所述,在单一制税收体制下,从根本上讲税收债权主体只能是国家。与私法上债权的让与不同,税收之债属于公法之债,从根本上讲,除国家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债权的受让人。因此,在研究税收之债移转时,从认识论角度研究“税收债权”意义并不大,从实践论角度研究“税收债权”则具有很大的实践价值。税收过程是一个公民个人财产向国家转移的过程。除非我们不承认公民对个人财产享有充分而完整的所有权,否则,国家要求人民向自己转移财产,只能是向人民提出这样的请求,而不是只予以通知,便将财产权利据为己有。国家既然对纳税人不享有支配权,而又要求税金这一货币财产的移转,因此,国家对纳税人只能是行使请求权。即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国家可以向纳税人提出支付税款的请求。[12]笔者认为,税收债权的让与从实质意义上讲就是税收债权的“请求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在不同国家机关的移转。实践中税收债权的让与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发生:

1、税收债权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让与

从理论上讲,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债权的让与不仅应当包括中央向地方的让与,还应当包括地方向中央的让与。分税制的原则和基础是财权与事权相结合,但多数国家为了强化中央财政,在实行分税制方面,事实上并没有完全严格按照上述原则划分税种和税收收入,存在着地方事权与财权不相当的情况。一方面地方承担着大量的公共事务,另一方面在税收分配上享有的权力却明显处于劣势。在这样的情况下,地方向中央的税收债权让的情况很少会发生。中央税与地方税之间的让与主要的就是中央对地方的让与。

从各国税收立法实践来看,中央向地方的税收让与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一些国家规定了国家让与税。在实行分税制的国家,中央政府将本属于国税的部分税或税种在特定时期或情况下直接让与地方政府,以弥补地方政府财政的特别支出。如日本税法就有国家让与税的规定,即中央将国税中的地方道路税的全部、石油煤气税的二分之

一、汽车重量税的四分之

一、特别吨位税的全部,按照一定的标准,无条件让与地方用于公路和航空。二是财政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在重新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数量和形式,除保留了原体制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定额补助、专项补助和地方上解外,根据中央财政固定收入范围扩大、数量增加的新情况,着重建立了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实现新体制的平稳过渡。另一方面,这种形式通过“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办法,提高中央财政在增值税与消费税增量上的比重。[13]无论是国家让与税还是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其实质都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债权的让与。

2、税收债权在税务机关之间的让与

税收债权的让与可以在税务机关之间发生。例如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在这项规定中,在纳税人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税收债权的主体本应当是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但如果纳税人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依据税法规定,此时税收债权移转至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因而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成为新的税收债权人,有权行使对纳税人的税收债权请求权。

3、税收债权在税务机关与其他特定机关之间的让与

此外,税收债权的让与还可以在税务机关之间和其他特定机关之间发生。例如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也就是说,从税收债权的行使角度来看

,在我国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债权(确切地讲,应当是税收债权的请求权)的法定机关是各级税务机关,而不是其他任何别的机关。但我国税法又规定了特定机关税款的情况。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这里法律明确规定由其他机关,相应机关取得了对纳税人税收债权的请求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其实质就是税收债权在征税机关与其他特定机关之间的一种让与。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让与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任何机关不得向纳税人行使税收债权的请求权。

4、代收(扣)代缴与委托征税行为不属于税收债权的让与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制度和委托征税制。那么,征税机关与扣缴义务人或接受委托的征税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税收债权让与的关系呢?所谓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税法设定扣缴义务人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简化征纳手续,方便纳税人。笔者认为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行为仅仅是基于法律上的一种委托行为,扣缴义务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纳税人行使税收债权的请求权。因此,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行为不能看成是税收债权在征税机关与扣缴义务人之间的让与。

此外我国税法还规定了委托征税制度,例如1985年我国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后,规定由乡政府组织征收。同时税法规定,财政机关有力量的,可以直接组织征收,或者继续与粮食部门协作,派人驻粮(库)站收税。在财政机关力量不足的地方,可暂时委托粮(库)站,付给劳务费。笔者认为,粮(库)站的行为是一种接受委托进行征税的行为,由于接受委托人也不能以自己名义向纳税人行使税收债权的请求权,所以委托征税行为也不属于税收债权的让与。

(二)税收债务的承担

与私债的承担通过转让合同而移转债务不同,基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考量,税收债务的移转一般不能通过合意实现,主要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但是否应当绝对禁止合意移转税收债务,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税收债务的承担者是否为税法上所特定之人,可将税收债务的承担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税收债务的继承,指在税收债务移转过程中,税收债务的承担者为税法直接规定的特定之人的移转;二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税收债务,指税收债务移转过程中,税收债务的承担者是与纳税人通过合同方式移转税收债务的非特定的第三人的移转。其中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债务的承担仅指第三人代为履行税收债务[14].

1、关于税收债务的继承

税收债务的继承主要包括纳税人合并与分立过程中税收债务的继承,第二次纳税义务人税收债务的继承,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税收债务的继承等三种情况。

(1)纳税人的合并与分立过程中税收债务的继承

日本《地方税法》规定:“由于法人的合并二对纳税义务的继承”;[15]韩国税法也承认“因法人合并的纳税义务之承继”;[16]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第二次纳税义务人税收债务的继承

为了确保税收,日本税法将纳税义务分为两次纳税义务,当认为从原纳税义务人身上不可能征收全部或部分税额时(即第一次纳税义务没有履行时),则把与该人在人身或财产方面具有特殊关系的人列为第二次纳税义务人,并由其代替原纳税义务人负担纳税义务。第二次纳税义务人主要包括:无限责任股东的第二次义务,清算人等的第二次义务、同族公司的二次义务、实质课税额等二次义务、共同事业者的二次义务、事业受让人的二次义务、无偿受让人的二次义务、无法人资格的社团等。我国大陆税法没有对第二次纳税义务作出规定,仅规定了第一次纳税义务。但在我国台湾地区税法中却有类似于日本第二次纳税义务的规定,如台湾“平均地权条例”第50条规定:“土地所有权移转,其应纳之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未于规定期限内缴纳者,得由取得所有权之人代为缴纳。依第47条规定由权利人单独申报土地移转现值者,其应纳之土地增值税,应由权利人代为缴纳。”[17]

可见,与纳税人的合并与分立过程中税收债务的继承一样,日本税法上关于第二次纳税义务的规定中,第一次纳税义务是第二次纳税义务存在的前提,而第二次纳税义务则是对第一次纳税义务的继承,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对第一次纳税义务人税收债务的继承。

事实上,由于我国现行税法缺乏规定,实践中纳税人利用与本人在人或财产方面具有特殊关系的人规避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时有发生。笔者认为,日本税法对第二次纳税义务的规定弥补了第一次纳税义务的不足,能更好地保障国家税收之债的实现,这一点值得我国借鉴。

(3)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税收债务的继承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税法都对此有规定。如《日本地方税法》第9条规定了“由于继承财产而对纳税义务的继承”与“由于法人的合并而对纳税义务的继承”[18].韩国税法也承认“因继承的纳税义务之承继”。[19]此外,我国台湾地区“税捐稽征法”第14条也规定,“纳税义务人死亡,遗有财产者,其依法应缴纳之税捐,应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遗产管理人,依法按税捐受清偿之顺序,缴清税捐后,始得分割遗产或交付遗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遗产管理人,违反前项规定者,应就未清缴之税捐,负缴纳义务。”[20]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防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可见我国法律上也承认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税收债务的继承。

2、税收债务的承担

税收债务的承担这里是指纳税人与不特定的第三人通过合意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纳税人税收债务的情况。从世界很多国家税收立法来看,许多国家税法都有允许第三人代为履行税收债务的规定。如德国《租税通则》第48条第1款之规定就予以承认:“对稽征机关之租税债务关系之给付,得由第三人为之。”日本《国税通则法》第41条第1款,也明文规定税收债务可由第三人清偿之。[21]但“它与民法中的第三人清偿的不同点在于,没有民法中有关‘无厉害关系之第三人不得违背债务人的意思实施清偿行为’的限制。任何第三人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交纳纳税人应纳之税款

,这是考虑到,纳税义务的产生是大量的、经常的,采用民法规定的条件,是不现实的。”[22]从世界各国来看,税务部门正在与越来越多的中介机构进行协作,以简化税务工作的处理流程。中介机构可以代替纳税人向政府支付税款,已经称为税收征管的一种发展趋势。比如,在加拿大的一些税务局,50%以上的现金税收都是通过金融机构实现的。实践证明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对应收而未收的票据进行更好的管理,而且税务部门和海关还可以从金融机构对大量金融交易的高效转账处理过程中获得好处。比如,税务局可以从多个内、外部数据源获得数据,用于评估自身计划的风险和总结税务申报的特征。

这里需要研究的问题是,第三人代缴税款之后,是否也如民法上规定可以享有代位求偿权?日本《国税通则法》第41条第2款明文规定“代替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第三人,在对交纳拥有正当利益或其交纳行为征得纳税人同意时,可以取代国家或地方政府享有纳税人为担保其税收而设定的抵押权。但是该抵押权如为最高额抵押且在应担保的本金确定前已交纳时,不在此限。”[23]

税收债务是否可由第三人合意清偿?我国税法目前尚无明文规定。但从世界税收征管立法的发展趋势来看,笔者这对我国税收征管法有借鉴意义。

四、税收之债移转的原因分析

对于私债而言,其移转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此类移转可称之为法定的移转,如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其包括债在内的遗产即移转于继承人;(2)基于法院的裁决而发生,此类移转称作裁判上的移转;(3)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此类移转称为意定的移转,如遗嘱人以遗嘱将其债转让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转让合同而将债转让,这也是私债移转的最为普遍的原因。税收之债作为一种公法之债,具有自力执行的效力,[24]故一般不基于法院的判决而产生,也不基于法院的判决而移转。因此,税收之债移转的原因仅包括法定的移转和意定的移转两种情况。对于税收之债而言,基于税收法定主义,从上述的分析可以得知,法定的移转是税收之债移转的主要原因。

1、税收之债移转之法定原因

这是税收之债移转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对于税收债权之让与而言,无论是前述的税收之债的国家让与、财政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还是特别情况下的其他机关的行为,都必须事先有法律的规定,法律无规定者,税收债权之让与无效。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税收债权人的变更应当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甚至是宪法依据。中央税收债权人不能任意侵占地方债权人的税收债权。否则就有可能违背地方自治或中央与地方合理分权的宪法原则,甚至可能侵犯各州(成员国)的或地方政府的宪法权利。”[25]

另一方面,纳税主体是课税要素的主要内容之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课税要素法定,也就是说,纳税义务人的确定是依照税收法律的规定确定的,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随意确定。无论是纳税人合并与分立过程中税收债务的继承,第二次纳税义务人税收债务的继承,还是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税收债务的继承,以及税收担保人税收债务的继承,都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有纳税义务的人,不能要求其纳税。“纳税义务的继承,实际上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原来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主体的税收债务的继受和承接。继承者继承原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后,不仅可取得其相应的税法权利,而且更需承担其未履行的纳税义务。”“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纳税义务的继承不能滥用,因为它关系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税负公平的问题。”[26]

2、税收之债移转之意定原因

税收之债的意定移转属于税收债务的承担范畴。一些学者指出,第三人与税收债务人通过约定移转税收债务,此种移转约定,虽依意思自治原则应属有效,但仅构成私法上的契约,不能变更税法上的债务关系。也就是说,第三人代为缴纳并不意味着第三人能取代公法上税收债务人的法定地位,税收债务人并不因契约有效而得以免责。[27]笔者也同意此观点。但该学者进而指出,如果第三人违反契约设定的义务拒绝代缴税款,依据税收法定主义,税务机关并不能强制其缴纳,即第三人对税收债权人并不直接负责任,仅对税收债务人负私法契约上的违约责任。进而将其归为他人责任的特殊情形。[28]对此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首先,第三人与税收债务人通过约定移转税收债务,尽管税收债务人并不因契约的存在而完全免除自己的义务与责任,但契约的存在确实已将部分义务与责任移转至第三人,使第三人成为了税收债务的共同承担者。也就是说,契约的存在使原本对税收债务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人成为税收债务的连带责任人,与纳税人对税收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第三人违反契约设定的义务拒绝代缴税款,当然应当对税务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第三人对税收债权人完全不负直接责任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其次,如果第三人违反契约设定的义务拒绝代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强制其缴纳,其原因在于第三人与税务机关存在有代他人履行税收债务的行政合同。从表象上看,第三人与税收债务人移转税收债务似乎仅存在私法自治关系,其实不然。在第三人与税收债务人移转税收债务的过程中,除了前述的具有私法性质的自治合同以外,该合同还须经税务机关认可和批准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这样,在第三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实质上又形成了一种新的合同关系,这个合同关系不同于前述的具有私法性质的自治合同关系,从性质上讲,笔者认为当属一种行政合同关系。从这一点来讲,税收债务的承担有些类似于纳税担保。[29]其实,正是这种行政合同关系的存在,才使得税务机关在第三人违反契约设定的义务拒绝代缴税款时可以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约定承担的义务。

再其次,税收法定主义与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并不矛盾。税收法定主义尽管强调要求纳税要素,但税收法定原则也并不是僵化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有所突破。例如,现代各国税法在强调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时,还规定了实质征税原则,这被认为是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一种突破。事实上,在私法合意基础上通过行政机关的批准或认可,将私法合意转化为公法上的行政合同关系,从而使私法合意具有公法上效力的情况,已经是大量存在的法律现象。从某种程度上讲,税法上在税收法定主义的大的原则下允许一定范围内私法自治的存在,也反映了现代法律公私法相互融合、共同发挥作用的一种发展趋势。

最后,以私法合意产生公法效力的前提必须是私法合意得到公力机关的认可和批准,而且范围要严格加以限制。具体对税收债务的承担而言,第三人与税收债务人关于移转税收债务的约定,必须经税务机关认可和批准。税务机关要对第三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加以控制。否则,税收债务的承担不仅不能起到方便纳税人履行义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之作用,而且还可能动摇税收法定主义的税法基础,甚至会成为一些人规避和偷逃国家税款的新的途径和方式。

尽管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纳税人不得将义务以合同的方式移转给第三人,但随着商品交易的发展,国家税收

征管向更人性化、更高效、更便捷于纳税人的方向发展,传统的税收之债绝对禁止当事人以合意方式移转的情况在发生改变。可以预见,税法绝对禁止当事人以任何方式转让税收义务的情况也会发生变化。同样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我们把第三人代为履行税收债务看成是一种税收债务的移转只是基于实践论的角度对税收之债所作的一种理解,而不是基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的。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与私法之债相类似,税收之债也具有可移转性。从总的方面来看,税收债务的移转包括税收债权的让与和税收债务的继承以及税收债务的承担三个方面。税收债权的让与主要有税收债权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让与,税收债权在税务机关之间以及税务机关与其他征税机关之间的让与三种表现形式;税收债务的继承主要有纳税人的合并与分立过程中税收债务的继承、第二次纳税义务人税收债务的继承、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税收债务的继承等三种情形;税收债务的承担则表现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税收债务的情况。由于税收法定主义的限制,税收之债的移转最主要,最常见的就是税收债务继承,但也不排除其他移转情况的存在。税收债务移转的原因来主要在于税法的直接规定,但税收债务也可基于意定而发生,这也是世界各国税法发展的一个新的趋势。

但由于税收之债移转涉及的问题很多,而且十分复杂,加上笔者知识结构的局限,其中许多问题的探讨只能是抛砖引玉,错误难免。更深的问题尚待以后进一步研究,并求教于学人。

注释:

[1]租税的法认识论研究将租税法律现象当作社会现象加以研究,以客观地解释和阐明其中的法规为目的。一般将这种研究划入“法科学的领域”。租税的法实践论,是指以租税的法解释论、立法论进行研究。依租税法实践论研究的本意,它应归于法律学或实用法学的领域。北野弘久在《税法学原论》一书中再三说明“我们是以法实践论为标准来考察税法学原理的,如果采用二元论的主张只会使我们整个理论背离研究的主旨。”见北野弘久著,陈刚等译《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笔者亦深以为然,而国内许多学者在将税收关系作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研究时,往往忽略了这个前提,并试图以债权债务关系说来构建税法学的科学体系,实践证明很难行得通。因此,笔者本文的探讨,目的也仅在于对税法的解释论或税收立法学有所借鉴,而不在对税法学科学体系构建提出什么新的见解和主张。

[2]见魏建国,刘剑文:《新税收征管法在中国税法学上的意义》,《税务研究》2001年第9期。

[3]见刘剑文著:《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9页。

[4]从后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债的“继承”尽管也属于债的移转,但债的移转除了“继承”以外,还包括有其他的情况。

[5]见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页;张守文:《略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税务研究》2000年第8期;杨小强:《税收债务关系及其变动研究》,见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5页,这也是目前笔者所见国内唯一的一篇从税收债务角度研究其变动的专论文章。

[6]见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

[7]见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52页。

[8]陈朝璧:《罗马法原理》(上册),商务印书馆出版,第204页。转引自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232页。

[9]杨小强:《税收债务关系及其变动研究》,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5页。

[10]见徐孟洲主编:《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4页。

[11]对于税收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具有单务性,目前学界还存在争论。如有的学者指出“在单务契约中,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税收之债如为单务契约,就意味着仅纳税人负担义务而国家不必为相应给付,这样税金就成了公民对国家的赠与,债之关系只约束了纳税人而未约束国家。这与税收之债的本意-通过债之关系约束双方当事人-是相违背的。何况如前述,税收是公民向国家购买公共产品所支付的对价,因此,税收之债是一种买卖契约,是典型的双务契约。”(见董晓玲:《税收权力关系与税收债务关系研究》,中国财税法网2004-06-12)但笔者认为,仅从税收的给付而言,单务说无疑是正确的,这也是国内大多数学者的看法。

[12]见董晓玲:(同上)有的学者试图从税收之债的债务属性和权力属性出发,将税收债权人的变更,划分为课税权主体的变更、税收征管权主体的变更和税收收益权主体的变更。(见翟继光:《税收之债基础理论研究》,经济法网2003-05-28)尽管有一定道理,这种二元论的主张,由于忽视了研究税收之债的实践论基础,将会使我们整个理论背离研究的主旨。笔者认为,研究税收之债的移转,不能脱离法的实践论基础。事实上,也正是基于此,税务机关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才存在有合理的依据。

[13]许多专家指出,擅自通过财政返还税收是一种以吸引税源为目的的不正常现象,它不但破坏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和实质征税原则,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平,使贫富差距加大,而且削弱了地方财力,造成了地方财政收入虚增的恶性循环,削弱了税收调节经济的功能。这种情况当尽快改变。

[14]国内目前对税收债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第一种情况,即税收债务的继承研究方面,而对第三人代为履行税收债务的研究,由于我国现行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的探讨目前仅有少数学者有所涉及。

[15]转引自杨小强:《税收债务关系及其变动研究》,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页。

[16]同上

[17]同上

[18]见吴炳昌译:《日本地方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页。

[19]参见王家福主编:《韩国市场经济法律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3页。

[20]见《最新综合六法全书》,台湾地区三民书局印行1992年版,第1804页。转引自杨小强:《税收债务关系及其变动研究》,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页。

[21]转引自杨小强:《税收债务关系及其变动研究》,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页。

财政实践论文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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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经类院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发展状况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经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成为社会科学中重要的学科领域,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大学为代表的财经类院校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建设输送了大批的人才。但由于财经领域极为复杂的经济、管理和社会等学科背景,财经院校学生不可能像理工科学生那样用严谨的实验来发现新的现象、提出新的见解,也不容易像理工学生那样做出科学成果和科技发明,因此知行合一的社会实践活动对财经院校学生来说尤为重要。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实践对培养广大财经学子深入社会调查研究、发现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作用,广大财经类院校开展了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富有财经特色、卓有成效的社会实践活动。参与社会实践的学生、指导老师人数逐年增长,规模不断扩大。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既满足了各类学生成长成才的需求,又调动了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并为探索财经类院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长效机制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我们经过调查研究发现,当前财经类院校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发展趋势:

(一)实践主题与财经类专业结合程度趋向紧密近些年财经类院校社会实践主题选择与专业结合愈加紧密。财经类院校以经贸类、金融类、商科类等专业见长,学生实践主题选择越来越受专业导向,主要集中于对相关行业、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深入调研和相关企业的走访活动和专业实习等活动项目。例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2011年暑期社会实践的主题设置中专门分列了探索经贸发展这一主题。这使得学生能在实践中检验学习成果,培养理论掌握、具体观察、科学分析、归纳总结等方面的能力,也有助于学生感悟企业文化、提高实战能力,学以致用。

(二)实践类型与形式越来越丰富多样财经类院校在着眼于财经类专业主题实践的同时,在学校的大力支持与有效引导下,学生的视角更加独特,观察更加细致,选取的主题更趋多元,也更贴近现实,实践类型与形式也越来越丰富多样。近些年,财经类院校的社会实践主题范围涵盖了经济区域发展、志愿活动、社区服务、实习创业、文化研究等多种主题,实践途径也日趋多样,包括实地调研、实习、支农支教、社区关怀、远征宣传等多种途径。在各色实践主题及类型中,学生的眼界更加开阔,也加强了对社会的责任感。

(三)大学生职业规划主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受到财经类院校学科实用性导向的影响,大学生创业、就业方面的主题日益得到关注,职业规划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也成为越来越多学生的选择,反映了学生贴近现实的诉求与规划未来的壮志。例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2011年与爱因斯特共建国际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了更多实习的实践项目。

三、财经类院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在财经类院校探索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大部分财经类院校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开创性的成就。但从长远来看,财经类院校社会实践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财经类院校对社会实践的重视程度仍有待加强从经费资助方面来看,有些院校存在着经费不足的现象,这使得财经类专业学生的研究受财力限制而难以深入下去。受研究经费和其他客观条件的约束,财经类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和培养。从课程设置来看,部分财经类院校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设置较少,而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来自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引导和实践教学环节的激发和训练,而经济管理类、财政金融类课程很少安排实验教学,这阻碍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分析能力。财经类院校学生对社会实践的认识水平有待提高。大部分财经类院校学生对社会实践的意义和内涵没有足够的认识,这大大限制了社会实践的选题范围。很多财经类院校学生将社会实践局限于个人发展,缺少人文关怀和对社会的责任感,这使得财经类院校学生多选择实习、创业类社会实践,而往往忽视科研、志愿活动和社区服务等实践项目。此外,财经类院校学生依据财经类专业选择的实践主题往往过于空泛,这使得实践往往流于形式,不能取得具有广泛现实意义的实践成果。

(二)财经类院校社会实践的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很多财经类院校社会实践缺乏日常化和长期性,往往集中于暑假。这使得社会实践成为了学生的暑期任务,导致社会实践流于形式。此外,部分财经类院校社会实践缺乏完善的评价体系,没有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甚至部分院校学生托人找单位盖章了事,学生自身的实践能力得不到有效提高[2]。财经类院校社会实践自身专业特色体现不足。部分财经类院校社会实践选择的主题往往流于大众化,不能很好的结合自身财经专业的特色,缺乏创新性和独特性。这使得财经类院校学生在实践中不能够最大程度的利用本学校的资源,也不能得到更多来自专业教师的指导。

四、财经类院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发展途径

经过上述的分析,结合当前财经类院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发展现状,针对当前财经类院校的现有办学特点和资源,我们为财经类院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发展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建立财经类专业学习的实践教学模式财经类专业属于实践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其培养的本科学生,除少数进入硕士研究生行列外,大部分将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从事经济方面的种种工作。因此,建立财经类专业学习的实践教学模式,渗透社会实践思想,加强学生对社会实践重要性的认识将为财经类院校开辟更广泛的社会实践途径。在教学方法上,要由灌输式转向启发式,更多地采取讨论式教学、研究式教学、项目团队等新教学组织形式。在教学内容上,要密切联系社会现实,教材适应实践的需要随时更新。在教学考核上,考试形式灵活多样,扩大实践操作、调查、参与课题研究的比例。此外,学校可以聘请一些有丰富实践经验、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家兼任财经类专业的实践教学教师。将实践应用于教学,建立财经类专业学习的实践教学模式,将增强学生自主创新意识,提高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为探索财经专业类实践课题,建设财经专业类实践基地打下深厚的基础,如斯坦福大学为财经类学生设有很多的讨论班或研讨班,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主修方向和学习兴趣选择适合的研讨班,不同专业老师以及学生的交流,不但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还能使不同的思想达到碰撞,开拓视野,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学生的综合素质有明显的提高[3]。

(二)结合财经类专业开展富有特色的社会实践财经类院校应结合院校自身的资源优势开展富有特色的社会实践。财经类院校学生自身的专业背景将有助于解决实践过程中的专业性问题,财经类院校大批的专业教师也将更好地为学生提供财经类专业性指导。此外,财经类院校结合本校专业开展特色实践能够使教学与实践相互促进。学生可以在专业性社会实践中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检验学习成果,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财经类院校结合本校专业开展特色实践可以促进学生创业、就业,开辟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基地,形成产、学、研一体的长效发展机制,提高学校的整体竞争力。

(三)建设符合财经类院校特色的长期实践基地实践基地建设不仅为社会实践提供了稳定、长期的实践途径,而且能够成为实践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和载体。选择实践基地要结合财经类院校特色,根据专业教学要求,力求做到教学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以校外实践基地为纽带,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使之具备产、学、研一体的特点。即推动企业发展,增强企业活力,同时也为学校注入科研动力,促进学校形成技术创新、交流、转化的氛围,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加速实践成果的转化。

(四)建立财经类院校社会实践的长效机制建立社会实践的长效机制,克服社会实践流于形式化的现象,将社会实践推向日常化。这不仅需要建立并完善社会实践领导管理机构,设立并规范社会实践专门规章制度,还要加强激励机制的建设,并将社会实践纳入学生考评体系,不断增强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社会实践日常化方面,可以撰写针对财经类院校的社会实践教程,设置社会实践方法理论课程,或定期举办专门讲座。将实践融入课堂,推行实践教学方法,将实践课题与专业学习相结合。建立社会实践基地,开展各种短、中、长期的实践项目,做到社会实践人人做、时时做,全面覆盖,全面铺开。这将有利于财经类院校社会实践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并更好的与专业学习相互促进,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

(五)构建财经类院校社会实践浓厚校园氛围只有学校充分利用学校中可以传授科学的每一个场所,它方可成为真正意义上提高财经类学生科创新与实践能力培养的教育组织活动[4]。财经类院校应更加重视社会实践的日常宣传与成果分享。运用各种校园媒介,开辟实践版块,分享实践故事,刊载优秀实践论文,构建人人乐于实践的浓厚校园氛围。此外在日常的思想教育课,更应该重视实践过程的作用,激发同学们对于开展社会实践的热情,从而起到一个潜移默化的作用。

五、结语

财政实践论文范文第6篇

一、优化教育资源闪耀新亮点

1.教育布局调整有序推进。总投资1.6亿元的智堡实验学校建成并于秋学期投入使用,成为我区建设规模最大、现代化水平最高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城东小学东校区和实验小学附属幼儿园工程主体建设已经完成,实验小学东校区已进入施工图纸审核阶段。

2.校安工程三年规划完美收官。2013年是我区校舍安全工程三年规划的收官之年,三年来,累计实施抗震加固校舍9栋20499平方米;重建或新建校舍33栋117891平方米,工程开工率达219.93%,竣工率达202.13%,共投入建设资金4亿元,校安工程建设的各项指标均名列全市前茅。

3.教育信息化水平持续提升。教育装备升级换代。对照省中小学教育装备I类标准,全年共投入资金1000多万元为学校添置、更新教育装备。制定《区课堂教学录播专用教室建设方案与装备技术标准》,筹建首批录播专用教室6个。装备管理科学规范。建立资产与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学校教育装备管理、使用情况的实时监管。教育技术培训与时俱进。开展电子白板、电子备课平台、录播专用教室的应用培训,在组织学校骨干教师参加区级培训的基础上,以点带面,推进校本培训,让全区所有教师都能掌握应用技能。组织城乡结对学校教师通过网络平台参与集体备课、互相听课评课,有效促进了广大教师的专业成长。区教育局被评为“省2013年度教育装备工作先进集体”。教育网再获省“十佳”教育门户网殊荣,学校、实验小学附属幼儿园等5家校园网站获“省中小学优秀校园网站”评比一等奖。

二、各类教育发展焕发新活力

1.学前教育内涵显著提升。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稳步实施。加快幼儿园优质化进程,新创市优质园3所,召开省优质园创建工作推进会,组织模拟评估,查找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为明年申报省优质园评估验收夯实基础。鼓励教师通过函授、自考等途径提升学历层次,通过举办园长培训班、骨干教师培训班,组织教学基本功大赛、教研组长说管理、名师送教和读书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幼儿教师的专业素养,我区1名教师在省幼儿教师基本功大赛中获一等奖。省教育督导团高度评价我区学前教育工作,在全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现场推进会上,我区作了题为《强化管理、提升内涵、努力实现区域学前教育发展新跨越》的经验介绍。

2.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强势推进。全面启动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创建工作。认真学习、深入了解评估标准,分解落实创建任务,组织相关人员赴苏南学习创建经验,进一步寻找差距,查漏补缺,为明年迎接评估验收打好基础。开展现代化学校创建工作,二附中、智堡实验学校等4所学校顺利通过首批市级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评估验收。科学制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方案,合理划分施教区范围,招生工作规范有序。

3.终身教育体系日趋完善。选调21名专任教师充实到各社区教育中心,全年投入44万多元,用于发展社区教育。圆满完成各项创建任务。城北街道社区教育中心通过市级验收,我区市级以上社区教育中心比例已达90%,6所社区居民学校通过省级标准化居民学校评估验收。超额完成新农村实事项目。实施新一轮新农村建设教育实事工程共投入1444.91万元,目标完成率达116%。推进“2013年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活动,营造终身学习氛围,京泰路街道承办了泰州市及区的总开幕式。

三、素质教育实施彰显新特色

1.德育工作实效进一步增强。以党的十八大召开为契机,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组织开展了“祖国在心中——全国国家版图知识竞赛”、“向国旗敬礼,做有道德的人”网上签名和三好青少年评选活动,10名学生被评为市级三好青少年。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了“我与美德有约”、学楷模楹联征集和家庭教育格言评选等活动。重视班主任培训工作,在抓好校级和区级班主任培训的基础上,组织近200名班主任参加了省级班主任培训,评选表彰区级优秀班主任88名。我区被表彰为“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区”,区教育局被表彰为“省关工委常态化建设先进单位”。

2.教科研氛围进一步浓厚。围绕贯彻执行2011版课程标准,组织开展了学科“大备课”、解读2011版课标专题讲座、教研组长说课标和中小学课程衔接研讨等活动。成功举办了省基础教育论坛、津苏校外教育系统教育教学实践论坛和省市级学科教研活动9个。广泛开展课题研究。全年完成184项省市级教科研课题的开、结题工作,全区教师发表、获奖论文计1576篇。4名教师获得省级优质课评比一等奖,1名教师获二等奖,15名教师获得市级优质课评比一等奖。

3.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持续推进“五严”规定和“减负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强化教学质量监测。通过随堂听课监测、部分抽测、集中监测、课堂效益评估等手段,对教学目标达成度、课堂教学有效度等方面进行论证评估,圆满完成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业质量测试工作。通过组织召开教学质量分析会,及时通报教学质量监测结果,督促学校及时整改不足。各学科教研员强化对中考复习、考试工作的指导,经常深入一线,与学校领导、教师共商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2013年我区中考成绩稳中有升。

4.学生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重视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大冯小学成功承办全省体育教师培训观摩活动,学校大课间活动得到了省市领导、专家和同行的一致好评。有序开展全区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和乒乓球、篮球、棋类等比赛,组织参加市级以上体育比赛,共获团体冠军7个、亚军6个。强势推进学校体育“一校一特”活动。智堡实验学校中长跑、扬桥小学举重、二附中乒乓球等项目特色已初步彰显。定期组织在校学生进行健康体检,指导各学校红十字会积极开展“爱心一元捐”活动。艺术活动精彩纷呈。组织开展庆“六一”文艺调演、“一站到底”少儿百科知识竞赛和“健康好娃娃——全国小学生阳光体育摄影展”等活动。在市第四届中小学艺术展演活动中,我区共获一等奖21个,二、三等奖18个;在市中小学生个人艺术单项比赛中,34人获一等奖,69人获二、三等奖。创新开展“流动少年宫”活动。市少年宫组织优秀教师定期走进乡村、社区,开展实践性强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课外教育活动,受到学生、家长和社区的赞誉。“三进”工作开展卓有成效。通过召开“三进”工作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组织“三进”课题申报、论文比赛,进一步将“三进”工作引向深入,16所学校通过“三进”示范、特色、合格校验收,我区示范校、特色校比例已分别达70%和50%。广泛开展师生诵读、书写经典活动,组织了师生诵读大赛,我区1名教师获得省诵读经典比赛一等奖,3名学生获得省书写经典比赛一、二等奖。

四、两支队伍建设取得新突破

1.“教师队伍建设年”活动深入有效。以“立师德、提师能、强管理”为重点,深入开展“教师队伍建设年”系列活动。成功承办省第二届基础教育(小学)论坛,省内200多名教育专家、学者、教师齐聚,围绕“教师专业成长与学校特色发展”主题展开研讨,我区学校特色建设成果得到了充分展示。不断强化师德师风建设。组织师德报告团巡回演讲近30场次,举办教师文明礼仪教育与征文活动。加大师德师风明察暗访力度,组织开展教师师德满意度测评活动,将师德评定结果归入教师业务档案,有力遏制了师德失范行为的发生。九龙实验学校顾广林老师被省教育厅推荐为“宝钢杯”全国杰出中小学中青年教师候选人,沈毅中学陈萍老师被评为省师德先进个人,海军中学周轶老师被评为“泰州市十佳青年教师”。

2.教师专业成长体系更加完善。教师专业培训扎实有效。组织参加市级以上各类培训近600人次,有序开展了中小学英语教师引智培训、新教师培训和中小学语文骨干教师培训,进一步提升师资队伍专业素养。骨干教师培养成效显著。名师班学员杨剑平等3人被评为“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4人被评为市特级教师后备人才,6人被评为“泰州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多人获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组织名师班、名师工作室成员开设讲座、公开课达140场次。教师学历水平显著提升。积极引导教师多渠道提升学历层次,目前,我区初中专任教师本科率达89.3%,小学专任教师大专率达86.9%。

3.人事制度改革稳步实施。制定教师招聘方案,公开招聘了48名新教师,其中音体美教师10名,心理健康教师2名,幼儿教师10名,进一步缓解了教师学科结构性矛盾。继续加大教师流动力度,381名教师参与了城乡、校际交流,占全区教师总人数的15.7%,其中骨干教师36人,占全区骨干教师总人数的18.2%。认真落实《泰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积极推进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岗位管理工作,对教师实行分类聘用、分类管理和分类考评。完善《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指导基层学校完善绩效考核方案,更加科学、规范地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工作,充分体现了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

五、教育保障水平又有新提升

1.学生资助政策实施到位。认真落实教育“惠民行动”,严格执行“两免一补”等普惠性资助政策,学生资助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各项资助资金发放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提供贫困家庭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政府补助,义务教育阶段拨付免杂费补助、提供免费教科书、免收农村住宿生寄宿费、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办理大学生生源地贷款,全年累计资助或减免金额1351.65万元。

2.学校安全管理毫不放松。为构筑学校安全堡垒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拨付学校保安专项经费202万元、校园监控系统建设经费88万元。组织开展了“安全教育月”、“综治宣传月”、“安全生产月”、法制报告会等安全法制教育宣传活动,举行了区食品安全事故、消防安全、防震避灾等应急演练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联合整治,开展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拉网式排查、专项督查、暗访检查20多次。着力强化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召开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现场会,严格执行接送学生车辆使用许可和驾驶人资格审验制度,协调公安、交通等部门,优化公交线路,增加运行班次,缓解了学生乘车难问题。今年我区有12所学校被表彰为“省平安校园”,15所学校被表彰为“泰州市平安校园”。区教育局被评为区综治平安建设先进单位、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3.教育督导效能明显发挥。坚持“注重整体、注重发展、注重效益”的教育督导工作思路,创新督导机制,深化督导内涵,加大督导力度。全年综合督导中小学、幼儿园6所,专项督导10所,回访督查15所,有效促进了学校办学行为的进一步规范,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教师素养的进一步提升。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教育内审活动。配合区政府做好省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的各项工作,得到省督导组好评。

六、党风行风建设开创新局面

1.教育党建工作不断加强。深入开展“践行师德创先争优、办人民满意教育”主题教育活动和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认真做好基层党组织的“调查摸底、分类定级”和“支部晋位、党员争先”工作,积极开展“一校一品”党建文化建设,巩固和发展学校党建示范区创建成果。积极推行“公推直选”,指导11个基层党组织完成换届选举工作,进一步优化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与战斗力。大浦小学党总支荣获“全国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苏陈实验小学党支部被表彰为“省学校创先争优先进集体”,海军中学、苏陈实验小学党组织被表彰为“泰州市教育系统创先争优先进集体”,系统内有5人被表彰为省、市级创先争优先进个人。

2.行风评议活动成效显著。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抓块评、上下联动、全面评议、综合评定的原则,围绕依法办事、规范收费、办事公开、服务质量、清正廉洁等五个方面,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集中评议、总结提高四个阶段,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座谈会,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开展问卷调查,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行风监督员和学生家长,组织专项督查等,全面推进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着力解决了人民群众对中小学、幼儿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了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了社会对教育的满意度。

3.教育法治建设稳步推进。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将普法工作纳入学校管理工作考核内容,不断增强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自觉性。根据人员变化及工作需要及时调整了学校法制副校长队伍,并积极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每学期开展面向全体师生的法制宣传活动2次以上。紧紧围绕局中心工作,办好家长学校,建好德育基地,广泛开展学生带法回家、送法进社区、“12.4”法制宣传日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4.教育宣传深广度得到拓展。以学习贯彻十八大会议精神、师资队伍建设年、基层组织建设年等活动为抓手,深入推进区域教育宣传和信息上报工作,全年我系统有1220篇新闻稿件被《新华日报》、《教育报》等国家和省市级各类新闻媒体录用,57条信息被上级部门采用。以教育网为主阵地,加强网络舆情监管,积极引领舆情导向,及时回复、处理网民咨询诉求,为区域教育和谐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篇 2013年,区教育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在加强教育党建,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服务能力,促进教育公平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全力推动党建示范区创建工作

1.推进学校党建示范区创建。以创建学校党建示范区为契机,成立区委教育工委和纪工委,实现对农村学校党建工作的宏观指导,为创建学校党建示范区提供了组织保证。中小学布局调整和部分幼儿园管理体制变更后,及时理顺13所中小学、幼儿园的党组织隶属关系,完成相应党组织的撤并、组建和改扩建工作,撤销了原二职高党总支,新组建学校党总支,改建大浦中心小学党支部为党总支。

2.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围绕“三年再造一个新”主题,教育工委带领基层学校党组织对照“五个好五带头”标准,创新活动载体,制定创争规划,积极推进创争活动。广大党员自觉参加“深化‘三争三创’,做人民满意教师”主题教育活动,向社会作出廉洁从教的公开承诺,各学校党组织通过开展“创先争优大家谈”征文和演讲、党员亮牌上岗、开通党员工作短信交流平台等活动,促进党员干部进一步践行践诺,在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3.提升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加大党员、干部培训力度,举办中小学校长研修班,有力推动了校长队伍思想政治素质、教育管理能力与科学文化素质的全面提高。为年轻干部成长搭建锻炼平台,选派校长赴苏南发达地区挂职学习,要求公开竞聘任用的年轻副校长制定个人成长规划,在工作实践中锻炼、提升他们的管理能力,激励他们尽快成长。加大校级干部交流力度,暑期共有30多名校级干部参与轮岗交流。

二、整合优化教育资源,稳步推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1.有序推进教育重点项目工程。按照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城乡学校“同标准、同要求、同发展”的工作思路,不断增加教育投入,科学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新一轮布局调整。秋学期起停办二职高,在原址设立九年一贯制学校;大浦中心小学西校区、二附中北校区和海光中心小学北校区于秋学期建成投入使用;启动智堡实验学校、城东中心小学东校区建设工程。按时保质完成全年校安工程的加固改造任务。

2.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组织对生源状况和各校招生容量进行调研,科学划分施教区范围,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划区招生、免试就近入学,3所“四独立”改制学校回归公办。学前教育管理更加规范。公办幼儿园与中小学同步实施布局调整,整体规划建设全区幼儿园,提升学前教育发展平台,组建实验小学、大浦中心小学2所附属幼儿园,进一步放大优质公办园的示范效应,推进了幼儿园的规范管理。社区教育不断增强。开展“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活动,依托农民工培训基地、农科教结合示范基地、社区教育中心,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完成农村新“5+1”工作目标。加大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对44所民办和社会办学单位进行年检,依法清理无证幼儿园15所。

三、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德育工作常抓不懈。深入实施《区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开展“一校一品”德育特色创建活动,寓德育于学科教学、课外活动和日常生活之中。重视关心下一代工作,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德育网络,组织全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网上问卷调查,并形成调研报告。大浦中心小学承办了市中小学“公民教育实践活动”的项目展示会,智堡初中德育工作经验材料在省初中校长论坛交流评比中获一等奖。

2.强化学校规范管理。认真贯彻“五严”规定,深入实施减负增效提质工程,开足开齐规定课程,切实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开展“四无”学校、“和谐校园”和“规范管理达标校”创建活动,17所学校通过市级“规范管理达标校”评估验收,城东中心小学、大冯初中被评为“省和谐校园”,海军中学、大冯初中、实验小学、扬桥中心小学、九龙镇中心幼儿园被表彰为市创建“四无”学校活动先进单位。

3.加强教科研工作。立足课堂教学主阵地,围绕“构建高效课堂”、“促进学生主动学习”和“拓展学校教育空间”等主题,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探索以生为本的新型教学模式。制订《区深化课程改革实施方案》,承办了省初中思想品德优质课评比、市青年数学教师基本功大赛、市小学科学教师教学能力比赛等省市教研活动,组织“百节优质课”评选、优秀论文评选、课件制作比赛、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海军中学代表我区在省初中校长论坛上作题为《实施以生为本理念,强化教学过程管理》的经验介绍。广泛开展课题研究,形成校校有课题、人人都参与的良好局面,今年我区学校新开题27项,结题30项,其中“十一五”部级重点课题“区域性特色学校建设与办学模式研究”顺利结题,大浦中心小学获“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4.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与公告工作,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学校体育健康标准的实施面达100%。组织开展田径运动会、乒乓球赛、篮球赛等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深入开展“普通话进校园,书法进课堂,诵读进教材”活动,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课时、师资和教材,举行相关竞赛活动。在市诵读比赛中,全区6名师生参赛,1人获一等奖,5人获二等奖;大冯初中、市幼儿园等8所学校通过“泰州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验收。九龙实验学校和大冯中心小学代表泰州市参加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全国总决赛获金奖。在市“京剧进课堂”演唱比赛中,我区获团体总分第一名。大浦中心小学被评为全国“艺术特色学校”,二附中、扬桥中心小学等6所学校被评为省、市级“艺术特色学校”,朱庄初中、海光中心小学等3所学校被评为省、市级“科技特色学校”,泰东实验学校、城东中心小学等4所学校被评为省、市级“绿色学校”,智堡初中、苏陈实小等4所学校被评为省、市级“红十字示范学校”。

四、巩固教育现代化成果,不断提升教育信息化水平

1.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对全区中小学数字化校园实施现状进行摸底调研,召开“教育技术装备暨数字化校园工作推进会”,部署落实创建工作,通过组织参观学习、经验交流、专项督导,提升教育信息化水平,全区学校均建成“泰州市数字化校园合格学校”。

2.提升教育装备应用管理能力。组织摄编导、现代教学设备应用能力和科学、生物教师实验操作等培训与考核,使全区教师基本掌握各类现代教学设备的管理与操作技能,实现教育装备由“以配为主”向“以用为本”转变。

3.加快教育网站建设。充分发挥教育网教育宣传主阵地作用,及时宣传我区各校办学特色、创新举措、工作成果等教育动态,教育网站先后荣获省优秀教育门户网站“十佳网站”和首届全国教育门户网站“县级五十佳网站”称号。

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着力打造高水平师资队伍

1.深化师德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开展了为期六个月的“践行新规范,展示新作为”师德主题教育活动,印发了《关于开展向泰东实验学校教师妈妈学习的通知》,在教育网上开辟了师德建设专栏,通过组织观看优秀教师先进事迹专题片、师德报告团巡回演讲、编印区优秀教师风采录《正德厚生》和师德征文集《爱与责任》等形式,号召广大教师向身边的优秀教师学习,深刻领会和自觉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引导广大教师规范从教行为。出台了《泰州市区教师师德师风问责暂行办法》,加大对师德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在师德主题教育活动中涌现出5个先进集体和34名先进个人,《中国教育报》、《教育报》专版介绍了泰东实验学校教师妈妈的感人事迹,省教育报刊总社聚焦九龙实验学校“顾广林现象”,专题采访数十年如一日、扎根农村学校教书育人的全国模范教师、省特级教师顾广林,泰东实验学校教师妈妈群体和沈毅中学陈萍老师光荣入选“感动泰州师德模范”。

2.加快骨干教师培养。举办区名教师培训班,专门聘请了9名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教育专家担任名师班导师,力争通过3年时间,培养出一批具有一流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领军人才。组建10个名师工作室,充分发挥领衔人的示范作用,引领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科研、课改实验和创新实践。加强教师全员培训,共组织各级各类培训近3000人次。2名教师被评为省第11批特级教师,我区再次被评为省师资队伍建设先进区。

3.加大教师交流力度。加快实施城乡教师双向交流,发挥政策引导和促进作用,在教师招聘、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进一步向乡镇学校倾斜,鼓励、引导骨干教师到乡镇学校任教,优化乡镇学校教师队伍结构。今年全区有200多名教师参加了校际交流。

4.做好教师招聘、资格认定等工作。通过网上报名、现场确认、体检、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专家评审等规范程序,对1264名申请人进行了资格认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标准,规范操作,做好教师招聘工作,今年共录取新教师49名。

六、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切实提高教育的社会满意度

1.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举办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班,邀请区纪委同志上廉政党课,着重强化基层学校党政“一把手”的反腐倡廉教育。做好廉政风险点排查防控工作,梳理出6个方面廉政风险点。组织党员干部、教师收看警示教育专题片、参加廉洁法规知识竞赛、廉洁教育书画展和反腐倡廉美术作品征集等活动。参加市广播电台“行风热线”栏目的联合上线活动,及时解决群众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2.进一步强化校园安全防范措施。出台了《区校园管理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车辆管理的通知》等文件,通过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落实配备专职保安、建立联防组织、安装校园监控系统、强化安全常规管理和加强安全法制教育等措施,筑牢校园安全防范的坚强堡垒。组织开展“干部大走访”活动,建立健全校园矛盾纠纷专业调解组织机构,深入排查各类不稳定因素。实验小学被评为“省防灾减灾示范学校”,城东中心小学、海军中学、智堡初中、市幼儿园被评为省级平安校园,9所学校被评为市级平安校园,区教育局获区综治平安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和消防工作先进单位。

3.进一步发挥教育督导作用。组织对11所中小学、4所幼儿园进行了综合督导,对近30所学校进行了专项督导,对全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的配备、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了拉网式督查,并随机回访、跟踪督查整改情况。在接受市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中,我区获优秀等第,综合得分连续第三年名列全市之首。

4.进一步完善扶贫助学机制。继续做好贫困生资助、减免工作,发放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补助金199.18万元,免受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住宿费、发放各类补助资金计89.07万元,发放大学生生源地贷款26.35万元。

5.进一步提升机关工作效能。以“法治”建设为抓手,继续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积极争创“法治校园”。深化“五型”机关建设,坚持校务政务公开,不断完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及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教育网等媒体公布教师招聘、施教区划分、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教师资格认定等信息。坚持服务全区中心工作,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引进内资1100万元,出色完成老东站周边、滕坝街和扬桥二期拆迁包保任务。认真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11件,见面率、办结率、满意率为100%。全面完成双拥、环保、节水、绿化、档案、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各项工作。

第三篇 在区委、区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市教育局直接指导下,区教育局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围绕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开拓创新,团结奋进,较好地完成了2009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学习实践活动成效显著。

按照区委统一部署,我局组织机关党员参加了第二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立了教育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制订了实施方案。局领导班子成员带头领学了《、邓小平、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等重要文献以及张雷书记在市委三届六次全会上的讲话、杨杰书记在全区“三个文明”建设总结表彰暨签约大会上的讲话等。通过组织“百姓名嘴”宣讲队宣讲科学发展观、教育系统先进人物事迹报告会、与基层学校结对共建等活动,进一步深化机关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对科学发展观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的认识。积极组织开展“凝心聚力、解放思想、科学发展”大讨论和“我为泰州科学发展建言献策”征文、“我为教育献一策”等活动。在此基础上,召开了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员“四查四看”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查找差距和不足。局领导班子围绕制约我区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入调研,思考对策,形成了题为《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调研报告》、《区四独立改制学校调研报告》、《关于新形势下职业教育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和《关于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的调研报告。通过调研,理清了区域教育的科学发展思路,明确了今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按照区委工作部署,下半年,局党委又认真组织全区学校开展了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二、教育现代化水平整体提升。

认真贯彻2009年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教育工作目标要求,继续深入推进我区教育现代化建设。召开了创建省教育现代化先进区再推进工作会议,要求机关、学校继续巩固创建工作的成果,对照十六项主要指标,排找差距,限时整改。根据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和镇街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新情况,对新划进的苏陈、罡杨两镇5所中小学的教育现代化创建工作进行专题布置,实行专人包保,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各项创建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区相关部门协同作战和广大教职工共同努力,我区顺利通过省教育现代化先进区考核验收。积极启动数字化校园建设工程,全区学校均安装使用了泰州市中小学数字校园软件平台,着力推广电子白板新技术的应用。不断加强教育网的建设和管理,网站的应用功能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目前,教育网日均点击率已达7千多人次,被评为“省优秀教育门户网站”。积极实施新一轮布局调整,江州路小学三幢教学楼已完成主体工程,进入装饰阶段;渔行实验学校小学部两幢教学楼已封顶,中学部综合楼进入二层施工,教学楼桩基工程已结束。全面启动校舍安全工程,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牵头制订了校舍安全工程三年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分阶段组织实施。到2009年底,完成了全区中小学108幢教学楼安全检测和鉴定工作。

三、“两支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加强师德建设。在全系统先后开展了党风廉政暨师德师风建设宣传教育月和“践行新规范,做人民满意教师”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广大教师认真学习领导讲话、《践行新规范,做人民满意教师》主题教育读本以及相关文件精神,通过党员民主生活会、年级组会,查找个人勤政和廉洁从教方面的问题,并制订落实整改措施。主题教育活动成果显著,全系统反腐倡廉和自律自省的责任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党风政风和师德师风明显改善,在泰州市第十二届精神文明建设新人新事评选活动中,泰东实验学校“教师妈妈”获提名奖。加大对干部教师的培养、交流力度。为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城乡学校均衡发展,研究拟定了《区教育系统干部交流制度》。2009年暑期,对10名校级干部进行了系统内异地交流,同时,积极选拔任用年轻干部,公开竞聘中小学副校长。经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组织考察等规范程序,选拔8名35周岁以下的年轻同志走上学校领导岗位。进一步完善了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坛新秀和师德模范评选制度,评选出区第二批学科带头人12名、教学能手26名、教坛新秀33名和区师德模范25名。积极做好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我系统4位同志获得市、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7位同志被评为市级学科带头人,9位同志被评为市级教学能手,2位同志被评为市级教坛新秀。

四、素质教育扎实推进。

一是德育工作不断创新。我局拟定并下发了《区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学校德育工作要求。指导全区中小学继续实施“6543”德育工程和廉政文化进校园“八个一”活动方案,逐步完善了“小学实行等级记分制,中学推进综合素质评定”的科学评价制度。以庆祝建国60周年为主题,深入开展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为重点的系列活动,组织全区3万多名中小学生,参加市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暨第三届少儿艺术节、“知我中华,爱我家乡”中华诗词吟诵会、规范汉字书写大赛、童歌童趣比赛以及绘画、摄影比赛等活动。各学校以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开展了“向国旗敬礼,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网上签名寄语、“唱响红歌,放飞理想”、“同一片绿色,同一个家园”环保教育、“师德建设”征文比赛等形式多样的德育教育活动。海军中学海军班学员走进央视《同一首歌》大舞台,与海军“泰州舰”官兵同台演唱海军军歌《人民海军向前进》,向全国人民展示水兵母亲城的风采。与区语委联合举办了学生写字比赛,教师及学生美文朗读比赛等,与区司法局联合开展“学生带法回家、送法进社区”活动,共发放法制宣传教育材料8万份。大浦中心小学被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确定为“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主题实践活动全国联系点。各学校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2009年,市委、市政府发文表彰市少年宫、城东中心小学、大浦中心小学为泰州市文明单位标兵,二中附中、泰东实验学校、市实验小学、市幼儿园、省泰州二职高等9所学校为泰州市文明单位。市文明委命名表彰沈毅中学、智堡初中、海光中心小学、扬桥中心小学等9所学校为泰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在区首届“十大青年标兵、十大优秀青年、美德少年”评选活动中,我系统有两位同志分别被授予“区十大青年标兵”和“区十大优秀青年”荣誉称号,40名学生被授予区“美德少年”称号。二是不断推进“减负增效提质”工程。建立和落实了学生、家长、社会共同监督学校“减负”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适合本校学生特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课堂有效教学模式,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完善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2009年我区中考成绩继续保持市区前列。深入推进课题研究,召开了区“十一五”规划部级重点课题六个子课题结题鉴定会。10月下旬,我区在鼓楼路小学成功承办了“省小学数学优秀课评比暨教学观摩”活动。举办了“京剧艺术进中小学课堂”教师培训班,传承国粹文化,提升京剧艺术教学质量。组织教师参加教学基本功大赛,多名教师获全国、省、市级奖。深入开展阳光体育运动、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我区有6所学校被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命名为2009-2012年度“泰州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在第三届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泰州赛区比赛中,二中附中、大冯中心小学获一等奖,在全国总决赛中,二中附中、大冯中心小学均获得团体银奖和“百家创新型学校”称号,全区有6名学生分别获得个人比赛金牌。2009年,我区被评为“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先进区”。

五、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一是职业教育做优做强。积极探索创业教育工作新思路,在省泰州二职高建立了学生创业园。该校的计算机及应用、电子技术应用专业分别通过了省级示范专业、省级课程改革实验点评估验收。组队参加省职业院校师生技能大赛,获3个省一等奖,6个省二等奖。二是学前教育加快发展。成立了学前教育科,通过组织调研、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落实挂靠学校、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等,顺利完成了区级部门、街道办的9所幼儿园的交接工作。建立了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市幼儿园首批35名教师获得国家三级(高级)育婴师职业资格。三是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我局会同区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对区属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民兴实验中学被评为“省模范民办学校”,在市教育局组织的民办学校督导评估中,民兴实验中学获优秀等第。继续深入实施“5112”教育富民工程和“两后双百”工程,各镇街社区教育学校组织各类培训317次,参培人数约24300人次。

六、学校管理进一步规范。

认真落实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积极探索落实“五严”要求的具体举措。继续完善学校规范管理目标考核,研究制定了《2009年区学校管理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完善考核程序,强化过程考核。开展“省中小学管理规范达标校”创建活动,全区有13所学校积极申报。大浦中心小学、泰东实验学校、智堡初中被市教育局评为泰州市创建“四无”学校活动先进单位。加强教育收费规范管理,严格实行收费公示、责任追究及扎口管理等制度,强化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据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信访简报》公布,今年我区继续保持教育收费零投诉。深入推进“平安”、“法治”、“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结合全国首个“防灾减灾日”,区教育局、民政局、科技局联合举办了“防灾减灾”知识竞赛。各学校积极开展防震、防火等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由城东中心小学承办的泰州市中小学地震应急综合演练观摩活动,展示了我区小学生应对灾害,沉着防范的能力,得到市、区领导的充分肯定。市实验小学被省地震局、省教育厅、省科协联合表彰为“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2009年,我区被市教育局表彰为“学校安全工作先进区”,4所学校被确认为省级“平安校园”,9所学校被确认为市级“平安校园”,全区中小学均创建成区级“平安校园”。

七、行风政风建设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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